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长春林区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发现、纠正下级法院在执行履职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问题,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吉林省长春林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约谈,是指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在本细则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基层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被约谈人的范围有:院长、分管执行局领导、执行局长等。
第二条 执行约谈监督实行下管一级,即中级法院约谈监督所辖基层法院;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监督,应在执行案件立案、准备、实施及结案各节点上监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
(一)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林区基层法院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案件的3%、或存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为等其他严重消极执行问题的;
(二)通过外部各界监督、信访渠道等发现辖区内违法执行等问题突出,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对最高法院、省高院、中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监督、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中院部署的重点执行工作、专项工作等不予落实或者落实情况未达到要求的;
(五)对执行信访案件化解不力、到中院省院信访或来省进京信访案件多、造成不良影响的法院;
(六)执行工作被全省通报的;
(七)执行单项工作被省高院排名后十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中院执行局相关处室在履行执行监督、管理职责中,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有必要进行约谈的,经报执行局局务会研究后,可先向拟约谈的基层法院发出《约谈预通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并明确整改不落实将予以正式约谈。
基层法院收到《约谈预通知》后,未能落实整改要求且无合理解释的,经中院相关院领导批准后,向基层法院相关负责人正式发出《约谈通知》,启动约谈程序。
第五条《约谈通知》一般以中级法院执行局名义于约谈七个工作日发出,告知被约谈人关于约谈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等事项。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中院执行局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院领导参加。
约谈可由中院执行局单独实施,必要时可与中院监察等其他部门共同实施;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应提前就约谈的事项与其进行沟通、会商。
第七条 约谈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
(二)向被约谈人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
(三)被约谈人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应制作约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约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及时限等。
约谈纪要报批准约谈的院领导同意后,以中院执行局的名义印发被约谈人。
第九条 中院执行局监督、指导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层报批准约谈的院领导。
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被约谈人所在基层法院党组通报;
(二)在吉林省长春林区法院系统通报;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向中院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建议;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第十条 就社会舆论关注事项进行的约谈,可视情况对外公布约谈情况及结果,也可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6 13: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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